Q:申請⼈死亡或何種情形,家庭成員可以申請變更申請⼈或受補貼者?
A:
- (一)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申請人提出申請後死亡,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以書面通知原申請人之家庭成員於收受通知之次日起1個月內辦理申請人變更,未依限辦理變更申請人或無家庭成員得變更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逕予撤案。申請人提出申請後,於核定前死亡,申請人得變更為原申請人之本國籍配偶。但原申請人之配偶非我國國民時,得由所遺未成年子女辦理申請人變更。
- (二)受補貼者死亡、入監服刑或勒戒,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以書面通知原申請資料所列之其他家庭成員,於收受通知之次日起3個月內申請辦理受補貼者變更,續撥租金補貼。受補貼者變更,應同時變更金融機構帳戶及租賃契約之承租人姓名;除變更後受補貼者年齡及國籍不受「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第4點規定限制外,變更後之受補貼者及租賃之房屋應符合相關資格條件規定。
- (三)要辦理申請人變更,請填寫「租金補貼申請人變更申請書」【切結書檔案及填寫範例可至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網站首頁(https://www.nlma.gov.tw))右側→「重要政策」→「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區」→「其他書表下載」下載及查詢】並檢附新申請人之戶口名簿影本、租賃契約書影本、金融機構存摺影本、其他原因證明文件、原申請人死亡證明(原因為死亡),以下列方式提出:
- 可至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網站首頁(網址:https://www.nlma.gov.tw)右側→「重要政策」→「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線上申請」→點選「線上補件」,驗證身分後即可上傳相關資料。
- 郵寄補正資料至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詳【114年辦理租金補貼之單位、地址及電話資訊】續辦。
資料來源 ☞ 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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