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如果已經在領租⾦補貼,但租約到期了,可以繼續受領租⾦補貼嗎?
A:
- (一)受補貼者應於租賃契約消滅3個月內檢附符合「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第5點及第6點第2款規定之新租賃契約,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自契約生效日起,按月續撥租金補貼。補貼金額應按原核定之每月補貼金額上限分級、加碼倍數及新租賃房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補貼金額上限核算。
- (二)受補貼者逾前款期限始提出符合「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第5點及第6點第2款規定之新租賃契約,並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情形特殊,有補貼之必要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 新租賃契約有效期間內已撥付之租金補貼,計入原已撥付之租金補貼。
- 尚未撥付之租金補貼,由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按月續撥付租金補貼。
- (三)已撥及續撥租金補貼期間,以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公告該年度受理申請期間為限。
- (四)如果租約到期有簽新的租賃契約,可以下列方式提出:
- 可至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網站首頁(網址:https://www.nlma.gov.tw)右側→「重要政策」→「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線上申請」→點選「線上補件」,驗證身分後即可上傳新的租賃契約。
- 郵寄補正資料至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詳【114年辦理租金補貼之單位、地址及電話資訊】續辦。
資料來源 ☞ 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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