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租⾦補貼申請⼾所檢附之租約若於申請⽇⾄核定⽇間到期,會影響請領補貼的資格
嗎?可以繼續獲得補貼嗎?是否要提出新的租賃契約?
A:
- (一)如果在審核時發現租約在申請日後到期,直轄市、縣(市)政府仍可繼續辦理審核,經審查合格者,核發「租金補貼核定函」後核撥租金補貼,惟核撥租金補貼時檢核租約已到期,故無法撥款,核定函上將敘明請申請人依限補新租約。
- (二)申請人收到「租金補貼核定函」後,可詳閱「說明四」及「說明五」相關規定,收到「租金補貼核定函」之日起3個月內補新租約及租金補貼租賃契約變更申請書給遷移後租賃住宅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遷移後租賃住宅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會審查租約資料及後續補貼金額,確認完竣之當月或次月才會繼續核撥租金補貼。
例如:申請時檢附之租約於114年1月31日到期,申請人於114年2月1日收到核定函,應於114年5月1日前完成補正新租約及租金補貼租賃契約變更申請書給遷移後租賃住宅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審查。 - (三)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自審核完竣之月份或次月起,按月續撥租金補貼。補貼金額應按原核定之每月補貼金額上限分級、加碼倍數及新租賃房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補貼金額上限核算。
- (四)新的租賃契約可以下列方式提出:
- 可至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網站首頁(網址:https://www.nlma.gov.tw)右側→「重要政策」→「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線上申請」→點選「線上補件」,驗證身分後即可上傳新的租賃契約。
- 郵寄補正資料至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詳114年辦理租金補貼之單位、地址及電話資訊】續辦。
資料來源 ☞ 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
〘還沒解開您的疑惑嗎?歡迎諮詢知識長尋找解答 ✈️ 〙
點我諮詢知識長 ✉️ https://lin.ee/iSWCzoj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