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核發「租金補貼核定函」後,核撥租金補貼程序為何?
A:
- (一)租賃契約於申請日已起租者,自申請日起撥入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帳戶。
- (二)租賃契約於申請日尚未起租者,自起租日起撥入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帳戶。
- (三)補貼期間未租賃房屋,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不予核撥租金補貼。租賃房屋期間不足月者,應按該月之日數比例計算其補貼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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