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4><img class="aligncenter wp-image-9777 size-full" src="https://www.loan-news.com.tw/storage/2022/01/1641282204814.jpeg" alt="" width="439" height="439" /></h4> <h1><span class="JsGRdQ" style="font-size: 14pt;">國有財產署(以下簡稱國產署)中區分署也出面說明,該龍井區的土地是民眾在2021年5月標租,租期共20年,面積1160平方公尺,依公告地價定租金。“占用國有地”對大多數讀者而言,可能是個蠻陌生的的概念,在這邊把政治擺兩邊,知識擺中間,讓知識長帶大家簡單了解一下占用國有地的意義及法律效果吧!</span></h1> <h1><span style="font-size: 14pt;"><strong>【國有土地的定義】</strong></span> <span style="font-size: 14pt;">依《土地法》第4條規定,我國土地除了私人有所有權外,還有「公有土地」,包括國有土地、直轄市有土地、縣(市)有土地或鄉(鎮、市)有土地。而國有財產之取得、保管、使用、收益及處分,原則上要遵照《國有財產法》的規定。依《國有財產法》第4條規定,國有土地區分為「國有公用土地」、「國有非公用土地」兩類,所謂公用土地,指的是國家公務用、直接供公共使用的國有土地,而非公用土地就是前述公用以外的國有土地。台中某名人的豪宅是蓋在“保護區”的國有土地上,保護區並非國家公務用,亦非直接供公共使用,所以涉及的是「國有非公用土地」。</span></h1> <hr /> <h1><span style="font-size: 14pt;"><strong>【占用國有地的成因及態樣】</strong></span> <span style="font-size: 14pt;">國產署指出,其實民眾占用國有非公用土地的情形非常多,而且類型繁雜,有種植農林作物占用、濫墾濫伐、私有房屋占用、私有房屋越界建築占用、圈圍作停車占用、荒廢房屋占用等,另外,因他機關移交、民眾抵稅、拋棄無人承認繼承收歸國有等原因接管取得國有土地,後經清查勘查發現接管前即被占用之案件也所在多有,因此民國96年度立法院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決議中以「為確保國有財產得到最佳使用」,提案要求國產局(現為國產署)每年至少收回10%以上的被占用國有非公用土地與房舍。</span> <span style="font-size: 14pt;">由於被占用國有非公用土地的案件眾多,國產署目前缺乏充足的人力及資源將全部案件皆移送法院訴請拆屋還地,且如果該占用土地上所興建之地上物為民眾居住(之豪宅)或賴以維生時,貿然提起訴訟恐有疑慮,所以國產署對於被私人占用之國有土地,都會先輔導占用人依法取得使用權,無法取得使用權者,依行政院核定之清理計畫規定,被占用國有非公用土地高價值、大面積及影響水土保持、國土保安及涉及生態敏感或景觀維護者(如位屬林地、國家公園區、河川區、山坡地、海岸地區、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國家風景區、森林遊樂區、水庫集水區等)列為優先處理標的。不過,國產署未將符合優先處理條件之全部標的資訊予以公開,並排出預定處理之順序及時程,通知占用人自行拆除或騰空返還否則將依法循司法途徑處理,難免讓社會大眾產生“選擇性辦案”或“提訟吃軟不吃硬”的遐想空間。</span><a href="https://www.loan-news.com.tw/about/line"><img class="aligncenter wp-image-9838 size-full" src="https://www.loan-news.com.tw/storage/2022/01/1641312363541-e1641519378756.jpg" alt="" width="680" height="248" /></a></h1> <h2><span style="font-size: 14pt;"><strong>【占用國有地的法律後果】</strong></span> <span style="font-size: 14pt;">知識長先為大家建立法律觀念:未經許可占用國有土地屬於「無權占用」,涉及《刑法》第320條的「竊佔罪」,刑事上得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另外在民事上,國產署可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請求無權占用者騰空地上物返還土地,並於騰空交還前,先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規定,向占用人追溯收取使用補償金(不當利得)。</span> <span style="font-size: 14pt;">《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被占用處理要點》(下稱占用要點)第6點規定:「占用期間使用補償金,應按行政院核定之租金率計算,向實際占用人追收。占用人如未於限繳期限內繳納者,應依民法第229條第1項請求其支付自繳納期限屆滿後至實際繳交之日之遲延利息。……」,復依民法第126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1年或不及1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此,在追收占用期間的使用補償金時,將產生逐年(逾5年之部分)罹於消滅時效的法律效果,占用人依法得拒絕該部分之給付。</span> <span style="font-size: 14pt;">如果占用的國有土地屬於「公用土地」,一律按上述規定處理;如果是屬於「非公用土地」,國產署會盡量避免與民興訟,而另行適用《國有財產法》及占用要點的相關規定,尋求較為有利於民眾的方式處理,也就是前面說的“輔導占用人依法取得使用權”,那我們就來看看有哪些方式:</span> <span style="font-size: 14pt;">一、申請逕予出租:依《國有財產法》第42條第1項但書規定,合於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逕予出租:(1)原有租賃期限屆滿,未滿六個月者;(2)民國82年7月21日前已實際使用,並願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者;(3)得依法讓售者。</span></h2> <h2><span style="font-size: 14pt;">二、申請現狀標租:《國有財產法》第42條第1項前段規定,非公用財產類不動產的出租,得以「標租方式」辦理。</span> <span style="font-size: 14pt;">三、申請「畸零地」讓售:依《國有財產法》第49條第3項規定,非公用財產類的不動產,其經地方政府認定應與鄰接土地合倂建築使用者,得讓售與有合倂使用必要的鄰地所有權人。</span></h2> <h2><span style="font-size: 14pt;">四、申請專案讓售:如果有符合《國有財產法》第52條之1第1項款情形之一,可以專案報經財政部核准讓售。</span></h2> <h2><span style="font-size: 14pt;">五、申請標售:依《國有財產法》第53條規定,非公用財產的「空地」,無預定用途,面積未達1650平方公尺者,或依占用要點第8點視為空地者,可以由國有財產署辦理標售。</span></h2> <h2><span style="font-size: 14pt;">六、申請現狀標售:《國有財產法》第54條第1項規定,非公用財產類的不動產,使用人無租賃關係或不合《國有財產法》第4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收回標售或自行利用。另如有符合《國有財產法》第54條第2款各款情形之一,或占用要點第9點各款情形並急待處理者,可以經財政部核准辦理現狀標售。</span></h2> <hr /> <h2><span style="font-size: 14pt;"><strong>【實務現況】</strong></span> <span style="font-size: 14pt;">財政部及所屬國產署“處理”國有非公用被私人占用土地,除非是會導致水土流失毀損的山坡地、水土保持地外,其他占用地主要重點在於把無權占用轉化為合法使用關係,最常用的手段就是「繳納補償金」+「以現狀標租」,其實並不符合知識長前面提到立院所決議的,以「收回作最佳使用」為該當之處理方式。因此造成私人占用都市地區高價值之國有非公用土地,搭蓋磚造、木造一、二層樓房或鐵皮平房等低度利用之地上物,或像台中某名人建造私人使用之豪華莊園,這些雖然都有合法承租國有非公用土地的外觀包裝,但其使用情形是否符合《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的規定,十分令人玩味。</span> <span style="font-size: 14pt;">事實上,其他政府機關許多公共建設需地孔急,卻無適當土地可用,國有非公用土地乃全體國民之財產,實可扮演重要角色,必要時可提供其他政府機關作最佳使用,以加速推動公共設施之興建,為全民謀福利。是以,國產署如果一直以「繳納補償金」+「以現狀標租」之方式處理大部分的國土地占用案件,恐增長占用人有恃無恐之心理,認為政府依法最多只能收5年使用補償金,能拖過1年就可獲得1年使用之不當利益,且之後只要標租就能繼續保持現狀使用,租金更是以公告地價計算遠低於市價。如此將使國有土地被占用情況持續惡化,等於全民的財產低廉地被占用人作私用,這會是大家願意接受的嗎?值得大家深思。</span></h2> <h2><span style="font-size: 14pt;">〘相關議題更多討論歡迎至房屋貸款知識家社群 ✈️〙</span> <span style="font-size: 14pt;">點我諮詢知識長 ✉️ <span style="color: #3366ff;"><a style="color: #3366ff;" href="https://lin.ee/iSWCzoj">https://lin.ee/iSWCzoj</a></span></span></h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