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引貳:大陸人士v.s台灣之不動產
●何謂大陸人士?大陸人士在取得台灣不動產時涉及那些法令?
(一)所謂大陸人士原則上指下列三種情形,可依大陸地區之居民身分證作為判斷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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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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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旅居國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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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無論其已來台灣居留、居住或結婚,在未依法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以前,均屬大陸地區人民。
(二)涉及之法令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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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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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6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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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大陸人士要取得台灣不動產應符合哪些條件?
(一)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以下簡稱陸資公司)要取得台灣不動產係採事前許可制,須報經內政部核准後始得取得,並有如下之限制:
1.種類之限制:許可辦法第2條
2.政策之限制:許可辦法第3條
3.權利主體之限制:依許可辦法第4條,得為台灣地區不動產登記之權利主體有:
A.大陸地區人民(自然人),但現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成員者,不得取得或設定不動產物權。
B.經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許可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C.經依公司法認許之陸資公司。
4.法律行為之限制:僅得買賣不得贈與,且使用目的須依許可辦法之規定,
A.大陸地區人民:來台購屋僅能購買住宅,且每人限單獨取得一戶,並不得出租或供非住宅之用。
B.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則須為供下列需要:
(1)業務人員居住之住宅。
(2)從事工商業務經營之廠房、營業處所或辦公場所。
(3)大陸地區在台金融機構辦理授信業務。
5.總量管制之限制
A.長期:土地1300公頃,建物2萬戶。
B.每年:土地13公頃,建物400戶,有剩餘不留用。
C.集中度管制:同棟、同社區以總戶數10%為限,未達10戶者可取得一戶。
6.滯台之限制:大陸人士來台購屋取得不動產者,不限入境次數,但每年停留時間不能超過4個月。
●大陸人士要取得台灣不動產,應報請何單位核准?與外國人取得台灣不動產之程序是否相同?應檢附哪些文件?
(一)大陸人士欲投資取得台灣不動產,應報請內政部核准,但受理機關為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填具簡報表,請內政部核准,與外國人取得之程序並不相同。(知識長在上篇有提到,外國人取得台灣不動產係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准駁,內政部僅為備查)
參考連結→大陸地區人民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作業流程表
(二)應檢附之文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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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書(可至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局(處)索取或網路下載)(範例供參https://land.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884BD5BC983BEF3F&s=93D51D9167E3A86F&sms=2258135BEACBDF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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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之大陸地區人民之身分證明文件,例如常住人口登記表或居民身分證。但程序上不像一般作法,得直接影印切結即可檢附,而應由大陸地區當地縣市公證處辦理涉台公證書後,再向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申請驗證,始為適格之身分證明文件;法人則應檢附經許可或認許之公司登記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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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書(如委託他人辦理者,須檢附),且委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委託書均應依之說明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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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設定或移轉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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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分區證明(非都市計畫內土地則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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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結書(切結現無擔任黨政軍職務或為成員,切結依申請目的用途使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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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經內政部規定應提出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