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知識長就來簡單介紹外國人、大陸人士取得或移轉台灣不動產之相關規範,讓房屋貸款知識家的廣大群友們,一起共同增長見聞~
指引壹:外國人v.s台灣之不動產
●何謂外國人?外國人在取得台灣不動產時涉及那些法令?
(一)所謂外國人,係指不具有我國國籍者而言。實務上判斷方法很簡單,只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即屬具有我國國籍;反之,如果下列證件或證明文件你一個都沒有,那你就是外國人啦~~
➢有國民身分證
➢有現仍設籍之戶籍謄本
➢有中華民國護照
➢有華僑身分證及另有照片之國籍證明
➢歸化或回復國籍證明文件
(二)涉及之法令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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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18條:平等互惠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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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17條:種類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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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19條:用途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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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20條:程序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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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24條:權利義務之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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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在我國取得土地權利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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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投資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取得土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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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17條第2項執行要點(指繼承林漁狩鹽礦水要等7種土地後,未於3年出售予本國人而移請國有財產署標售之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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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未依規定使用其投資取得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逕為標售辦法
●外國人要取得台灣不動產應符合哪些條件?
(一)外國人要取得我國不動產當然限制較多,目的上係為保護台灣的投資環境及生產,並兼顧經營發展。應符合之條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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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互惠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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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類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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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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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須報准
(二)所謂平等互惠原則,係指外國人欲取得我國不動產,必須看該國之土地法規是否允許我國人民取得該國不動產,如允許我國人民取得該國不動產,我國即允許該國人民取得我國不動產,反之,則不可。
為審查平等互惠原則,內政部綜整發佈「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互惠國家一覽表」(https://www.land.moi.gov.tw/lawfile/files/20210513143118-e1.pdf)供參,群友們可以自行查看。同時知識長也提醒大家,繼承行為亦須符合平等互惠原則,並未例外。
(圖/房屋貸款知識家LINE社群)
平等互惠原則在身分認定方面主要分成3種類別,分別為:
A.「完全平等互惠之國家」:代表該外國人所屬國家,對於台灣人民在該國可以享有同等之權利,目前台灣完全平等互惠國共有77個國家,如馬來西亞、韓國、日本等。
B.「附條件平等互惠之國家」:代表有部分規定限制,例如–新加坡:得取得區分所有建物及其基地,但不得取得其他型態之不動產,抵押權則無限制。
菲律賓:得取得該區分所有建物40%以下之專有部分,透天厝不得取得,但繼承例外,抵押權亦無限制
泰國:因居住或投資目的或繼承始可取得土地權利
香港:分成民國86.7.1 前及後居住而有不同,民國 86.7.1 以前居住於香港,有香港永久居民身分證者(不得持有英國及香港以外國家之護照),得取得我國不動產權利,如有華僑身分證明書者,亦可;民國 86.7.1 以後居住於香港者,無法取得香港永久居民身分證,故應以大陸人士身分看待。
美國:視各州之規定而不同,大部分無限制,少部分有特別規定,例如明尼蘇達州人不得取得農地之土地權利。
C.「非平等互惠之國家」:至於於非平等互惠之國家,例如印尼、澳門、越南及緬甸,則是完全無法依法取得台灣不動產(繼承、買賣皆不可),也不可對台灣的不動產行使設定抵押、典權等權利。
(三)外國人欲取得我國土地,並非每種土地均得取得,依土地法第17條規定,林地、漁地、狩獵地、鹽地、礦地、水源地、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等7種土地不能依一般買賣取得,也就是說,礦業用地、水利用地、水源特定區等均非外國人得取得之標的。不過,取得種類限制並不包含繼承取得,但繼承取得上開種類之土地後應於3年內出售給本國人,否則應移給國有財產署標售,此部分在登記機關確實設有管制清冊列管。
(四)取得土地之用途也有限制,外國人基於自用、投資或公益為目的,得取得住所、營業場所、辦公場所、商店、工廠、 教堂、醫院、外僑子弟學校、使領館、公益團體之會所及墳場用途之土地外,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有助於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之投資,亦可由外國人取得土地。
●外國人要取得台灣不動產,應報請何單位核准?應檢附哪些文件?
(一)除特殊投資需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外,基本流程與一般買賣案件大致相同,申請人應檢附之文件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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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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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人及義務人身分證明文件:外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以檢附護照為原則,但護照並未填載住址,故必須另檢附有記載住址之身分證明文件,例如日本人可附「戶籍謄本」,美國人可附「出生證明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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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惠證明文件(已列入互惠國家一覽表者則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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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設定或移轉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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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分區證明(非都市計畫內土地則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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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書(如本人不能親自申請,須加附授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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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經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